具體分析:詐騙和敲詐勒索的區別主要在於五個方面。
1.對象不同:敲詐勒索罪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且危害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
2.客觀表現不同:詐騙罪側重於行為上的“欺騙”,即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詐騙罪是在被害人有錯誤認識的情況下處分財產。這種處置應該是自願的,不存在心理強制。敲詐勒索罪強調的是“敲”,即實施威脅、勒索、恐嚇等行為,而敲詐勒索是以自己或親友的財產、人身安全、名譽安全為脅迫手段,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這種行為不是自由的,或者說是心理上的強制和非自願的。。
3.被害人交出財物的主觀狀態不同:詐騙罪的被害人在被騙後“自願”交出財物;敲詐勒索的受害者害怕被“強迫”交出財產。
4.立案標準不同:詐騙罪,數額在3000元以上;數額巨大在5萬元以上的;數額特別巨大,20多萬元;敲詐勒索罪,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數額巨大,超過2萬元。
5.刑期不同:詐騙罪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敲詐勒索罪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
敲詐勒索和詐騙在壹定程度上會被判刑,各自的立案標準是:
1.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本解釋第壹條規定標準的50%確定“數額較大”的標準:
(壹)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壹年內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敲詐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
(四)以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相威脅勒索的;
(五)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記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三條兩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多次敲詐勒索”。
第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屬於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之壹的。數額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的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五條敲詐勒索數額較大,有下列情形之壹,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或者退賠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由有關部門依法不予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未參與贓物分配或贓物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理解;
(4)其他情節輕微,無危害的。
第六條向近親屬勒索財物,取得原諒的,壹般不認為是犯罪;認定為犯罪的,應當酌情從寬處理。
被害人對敲詐勒索行為的發生有過錯的,根據被害人的過錯程度和案件的其他情況,可以酌情對行為人從寬處理;情節明顯、輕微、無害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七條明知是信用卡、手機卡、通信工具、通信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等而為他人提供的。,應當以* * *罪論處。
第八條對犯敲詐勒索罪的被告人,判處二千元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被告人未能取得財物的,並處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提起欺詐的標準: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量刑標準
長度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或者“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重處罰:
(壹)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發布虛假信息的,詐騙不特定多數人;
(二)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救災募捐為名進行詐騙的;
(四)騙取殘疾人、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屬於前款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三條詐騙公私財物雖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行為人認罪、悔罪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壹審宣判前,贓款贓物及賠償款已全部退還;
(三)未參與贓物分配或贓物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理解;
(五)其他情節輕微,無危害的。
第四條詐騙近親屬財物,近親屬知情的,壹般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確需以騙取近親屬財物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第五條詐騙未遂,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詐騙不特定多數人,且詐騙金額難以查證的。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壹)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電話500次以上的;
(3)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
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第六條詐騙既遂與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按照從重處罰的規定處罰;達到相同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論處。
第七條明知他人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渠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 * *罪論處。
第八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犯罪後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清楚的,應當返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以按照被騙取的款物占本案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孳息總額的比例返還被害人,但應當扣除已經退還的賠償金。
第十條行為人已將騙取的財產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移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
(1)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
(2)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三)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4)對方取得的詐騙財物源於非法債務或違法犯罪活動。
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