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擔保對象包括為納入合並範圍的子公司和未納入合並範圍的參股企業提供的擔保,不包括主要經營範圍包括擔保的金融企業和房地產企業為購房者按揭貸款提供的階段性擔保。
2.融資性擔保涉及的融資行為主要有借貸發行債券、基金產品、信托產品、資產管理計劃等。
3.擔保行為包括壹般擔保、連帶責任擔保、抵押和質押,以及借款合同、補差承諾、安慰承諾等具有擔保效力的支持函的隱性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