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律師函並不會使用短信進行發送。律師函是律師代替當事人向對方發出的壹種法律文書,它是壹種正式的法律文件,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和格式,具有壹定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因此,律師通常會使用傳真、郵件、快遞等正式方式進行發送。在特定情況下,律師可能會與當事人協商,並經過對方同意後,使用短信進行發送。但這種情況壹般不多見,並且只是在緊急情況下使用,而且也需要保證短信內容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避免產生誤解和糾紛。因此,如果需要發送律師函,建議還是使用正式的渠道進行發送,以確保法律效力和嚴肅性。
律師函的發送方式壹般有以下幾種:
1、郵寄:律師函可以通過郵寄的方式發送給對方,律師函必須使用掛號信或快遞等具有收件人簽收功能的郵寄方式,以確保律師函能夠送達對方,並保存相關證據;
2、傳真:律師函可以通過傳真的方式發送給對方,傳真發送前律師應當保存傳真發送記錄,並確保傳真發送成功,以確保法律效力;
3、電子郵件:律師函可以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發送給對方,律師應當保存郵件發送記錄,並確保郵件發送成功;
4、律師當面遞交:律師可以直接帶著律師函到對方辦公室或者其所在的機構進行遞交,律師應當做好相關記錄以及取得對方的簽收證明。
綜上所述,在選擇律師函發送方式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和要求進行選擇,並且在發送前應當與當事人進行溝通和確認。同時,律師在發送律師函時,應當遵循相關法律規定和程序,確保律師函的法律效力和嚴肅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九條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托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托的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