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壹些地方為了加強工作銜接機制,出臺了地方性規定,要求重點人作到無縫對接。
比如湖南省某司法局文件要求:
根據中***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加強全省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實施意見》精神(湘辦發[2011]38號文件),結合我區實際,制訂本制度。 壹、區安幫辦接到監獄或勞動教養(看守)所有安置幫教預備通知書後,應進行登記,並及時轉發鄉、街道有關部門。 二、鄉、街道、村(居)委會和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接到監所的安置幫教預備通知書後,應根據刑釋解教人員的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其親友或原所在單位。 三、有明顯重新犯罪傾向的刑釋解教人員,原無家可歸、無業可就、無親可投的“三無”的刑解教人員、未成年刑釋解教人員,由區安幫辦派人接回。 四、重點幫教對象在刑釋解教後30日內,持釋放證明書等手續到區安幫辦登記,公安派出憑釋放證和安幫辦的證明辦理落戶等有關手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憑區安幫辦勞動就業通知書辦理就業登記等有關手續。 五、對從事個體經營和重點幫教對象,工商、稅務、衛生、城管等部門應及時辦理手續,落實好優惠和扶持政策。 六、重點幫教對象無必備的生產、生活用品的,由其法定贍養、撫養義務的親屬幫助解決;“三無”人員由當地鄉級人民政府與村(居)民委會幫助解決。 七、對尚未脫貧的刑釋解教人員,基層政府要納入扶貧範圍,作為幫困對象,及時幫助其脫貧致富。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應及時納入保障範圍,按時發放保障金。 八、各級政府每年可安排壹定數量的經費,建立重點幫教對象安置幫教工作專項資金,主要用於解決重點安置幫教對象的有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