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治安案件的追究時效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後,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經過壹定時間後不再追究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治安違法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這裏“被公安機關發現”應從廣義上去理解,即不僅指公安機關,也包括受害人的控告或知情人的檢舉揭發、司法機關移送或偵破其他案件掌握的違法線索。這裏的六個月是指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如果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前者規定的目的是要求公安機關及時辦理治安案件,提高公安機關的辦案效率。後者規定的目的是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超過規定的追究時間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已不再重犯,沒有再危害社會治安而不再繼續追究其法律責任。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需要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根據案件的不同嚴重程度對不同的情況做出不同的治安管理處罰,治安關系處罰的時效壹般情況下是三十天,根據需要可以再延長三十天。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這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辦案期限。即壹般案件30日,特殊案件需上級公安批準延長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