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法律規定,下列行為屬於侵犯隱私權: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別人住宅,或以別方式破壞別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別人,監視別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別人私生活鏡頭,窺探別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別人財產狀況或未經當事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別人信件,偷看別人日記,刺探別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其公開;
6、調查、刺探別人社會關系並非法公諸於眾;
7、幹擾別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
8、將別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布;
9、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範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自開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網上聊天記錄、手機短信等個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三條 民事主體可以將自己的姓名、名稱、肖像等許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許可的除外。第壹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