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行政長官壹般指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特別行政區是中國行政區劃的壹種,具有與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相同的行政地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個省級行政區。
特別行政區是指根據憲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的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地方行政區域,享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並以安靜和有害的方式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生活。特別行政區是中國為以和平方式解決歷史遺留的香港、澳門和臺灣省問題而設立的特別地方行政區。
擴展數據
部級壹般指省部級,壹般指國家各部、廳、局(局長、主任、局長)、中共中央、國務院、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政協(副秘書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黨組副書記)和副檢察長、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黨組副書記)和副院長、中央管理企業和高校。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人大常委會,CPPCC領導、副職(省部級正職、副職)。(副省級城市)黨委、政府、人大常委會、政協主要領導(省部級副職)、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長、人民法院院長(省部級副職)。
特別行政區是指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具有特殊法律地位並實行特殊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制度的行政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