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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惠名言

——稅收意識與現代稅法

作為公民,為什麽要納稅?這往往是壹個看似表面的問題。我們的社會總是提倡“納稅光榮”、“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卻有意無意地回避了“為什麽納稅”這個關鍵問題。

從中國古代奴隸制社會開始,在那裏“遍天下,是王之地,王之地,王之地?”,皇帝向臣民收取各種賦稅和勞務,以滿足自己享受和統治國家的需要,就成了理所當然的事。對普通百姓征收的稅是單向的、強制的、強制的,皇帝及其龐大的國家機器是無條件享有稅權的。納稅人和國家機器的關系就是朝貢和崇光的關系。

在現代民主國家,政治權力來源於公民選舉,民選政府代表全體公民管理國家。維持政府開支、支撐政府正常運轉的仍然是稅收,稅收是政府收入最重要的來源。稅收作為公民個人和法人團體對政府收入的強制性貢獻或分配,實際上壓低了納稅人的可支配收入以滿足政府支出的需要,但這是納稅人整體利益所要求的。這種整體利益既要體現在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上,也要體現在政府通過良好的稅收制度參與社會財富的再分配上,以糾正市場運行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財富分配不公,避免貧富兩極分化,引發嚴重的社會矛盾。

這壹公認的現代稅收原則涉及兩個關鍵問題,壹是納稅人與政府的關系,二是稅制與正義的關系。

政府與納稅人的關系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而不是統治與被統治的關系。總的來說,各級官員的所作所為應該讓納稅人覺得我納稅是為了享受政府提供的服務,而不是請人站在我頭上顯擺。政府應該提供的服務無非是兩個方面。首先是保護每個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和行為自由,不受任何人、任何組織的無故騷擾。陀思妥耶夫斯基在他的《少年》壹書中說:“我向社會納稅,這樣我就不會被偷,不會被打,不會被殺,也沒有人敢再問我。”二是為公民提供良好的生存和發展環境,將。杜蘭在《希臘生活》中談到古代雅典的稅收時說,黃金時代的雅典人原諒了國家的苛刻要求,因為國家給了他們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毫無疑問,廣泛的發展機會必須以安全為基礎。從這個角度來看,2500多年前的雅典雖然遠沒有深刻的稅法理論,但作為人類歷史上第壹個民主社會,政府為人民服務的性質是明確而明智的,因為她的人民能夠感受到政府提供的消極保護和積極發展機會——後者除了廣泛的自由和參與外,還需要發達的教育、文化及其設施等公共產品。在當代民主國家,安全保護和發展機會是每個公民都可以作為自己的權利從國家明確要求的。

因此,國家為每個公民提供充分的法律保護和公共產品,並確保每個公民享有廣泛的權利。作為這種服務的回報,公民應該自覺承擔納稅的義務,權利和義務應該壹致。不交稅就應該像做壹個“逃票的乘客”壹樣,受到道德的譴責和法律的制裁。

所謂的納稅意識,其實是權利和義務的完整結合,而我國的納稅意識通常只是強調公民應該納稅,並不意味著公民應該享有權利。差異壹詞揭示了社會結構和觀念的巨大差異。納稅人意識反映的是公民花錢購買政府服務的道理,單純強調納稅意識,卻反映了壹種與崇光、內公無異的社會關系格局。納稅人意識是公民意識的基礎,但納稅人無權利納稅的意識與“天下為王”的觀念之間存在臍帶

政府有必要基於納稅人的意識征稅,而不考慮不完全的納稅意識。但對於為此買單的人來說,既有成本高低的問題,也有稅負是否在所有人和各行各業中公平分配的問題。此外,政府除了滿足財政需求外,還應通過稅收參與社會財富的再分配,這也涉及正義。好的稅收制度不僅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民眾購買政府服務的成本,還可以糾正財富分配不公;不好的稅制增加了人民的負擔,加劇了分配不公。

亞當·斯密提出了優秀稅制的四大原則:“個人納稅能力、確定性、便利性和經濟性”早已成為現代稅法的法律基石。“個人納稅能力”是指必須在納稅人自身承受能力的基礎上確定稅額,體現公平,不允許多征稅款或少征稅款。“真”是指征稅必須有壹定的法律依據,讓納稅人清楚地知道交什麽,怎麽交,什麽機構有權征稅,避免征稅人隨意征收和敲詐勒索。“方便”就是納稅手續簡單。“經濟”要求稅收征收過程的成本最小化,以避免由於征稅人員過多、工資開支過大、貪汙腐敗、中飽私囊和任意征收而造成稅收流失,使人民付出的代價超過國民收入。這幾點主要影響人民負擔的水平,也影響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對司法最直接的影響就是如何根據個人的納稅能力來確定稅額。現在任何國家的稅收都包括間接稅和直接稅。間接稅是對消費品征收的增值稅。任何人每買壹次消費品,都要交壹次稅。對適合消費者納稅能力、能糾正分配不公的消費品,從價計征而不是從量計征,即對高檔商品征收高稅,對大眾化、平民化的日用品征收低稅。直接稅主要有所得稅、遺產稅和贈與稅。基於個人的納稅能力,能夠抑制和糾正財富分配不公的稅收方法是分級累進稅,而累退稅則背離了個人的納稅能力,加劇了分配不公。

西方國家的稅制主要是以分級所得稅為基礎的。財富基數越大,稅率越高,所以越富越交稅,有助於抑制貧富分化,克服市場經濟造成的資源過度集中。我國實行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所得稅比重壹直低於流轉稅,大大削弱了稅收調節市場經濟資源配置、抑制兩極分化的功能;在最終會轉嫁到每壹個消費者身上的間接稅的征收上,發達國家實行了從價稅,對只有高收入人群才能在意的高端產品征收高稅,對大眾的生活必需品征收低稅,從而減輕了低收入者的間接負擔。雖然我國在壹定程度上對高檔商品征收高額稅收,但同時“對食鹽等生活必需品的征稅是累退稅”,這意味著我國部分間接稅具有加重低收入者負擔、加深其生活困難的性質。這幾年屢次漲價的郵政收費就有這種性質。第三,在發達國家,開征遺產稅、贈與稅等稅種不是為了增加財政收入,而是為了抑制不勞而獲,糾正不公。用羅爾斯的話說,就是要“逐步地、不斷地糾正財富分配中的錯誤,避免有害於政治自由的公平價值和公平平等的權力集中。”為此征收高額稅。而中國並沒有實行高額的遺產稅和贈與稅。更別說中國的權錢結合的現實讓富人受益無數倍。就目前的稅制而言,說中國現在是富人的天堂並不過分。而現行稅制的下壹個特征為這壹判斷提供了證據。第四,中國向農民征收的稅是人頭稅。18世紀,休謨指出“人頭稅是壹種敲詐”。回頭見,亞當。史密斯還指出,人頭稅要麽是任意的、不確定的,要麽是完全不公平的;在不註重社會底層福利和安全的國家,人頭稅極為普遍(5)。從18世紀至今,將人頭稅視為最不公平是稅法界的普遍觀點。發達國家不僅早就廢除了人頭稅,還宣布它是非法的。在中國,並不是只有亞當向農民征稅。斯密批判的隨意性和不公平性結合在壹起,而中國農村往往金錢與權力融為壹體的現實,也使得富人既有手段也有權力將應得的稅收轉嫁給窮人,甚至掠奪窮人來中飽私囊,形成了“劫貧濟富”的倒掛格局。

法律是用來解決問題的,不能解決問題的法律不是好法律。我國的法家總是忽略這壹點。過時的法律就像恐龍,恐龍註定要滅亡。壹個完善的市場法則促成了它的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