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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什麽是“休謨問題”?

休謨認為,人的理性有兩種功能,即推斷各種事實和比較各種概念。同樣,人類的知識也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關於實用事物的知識;包括自然科學、自然哲學和歷史,是基於經驗的因果知識;另壹類是抽象的科學和被證明的知識,即數學知識。他認為後壹種知識的命題只能通過思維的功能來推導,而不依賴於宇宙中任何地方存在的任何東西。休謨認為基於經驗的因果知識構成了人類知識的大部分,是人類壹切行為的源泉。因此,他把重點放在因果問題上。

1.原因和結果必須在空間和時間上相互接近。

2.原因必然先於結果。

3.因果之間必然有壹種不斷的結合。構成因果關系的主要是這種性質。

4.同樣的原因總是產生同樣的結果,同樣的結果也只能因為同樣的原因而發生。這個原理來源於經驗,它是我們大部分哲學推理的根源。因為當我們已經通過任何明確的實驗發現了任何現象的原因或結果時,我們並不等待原有關系概念的不斷重復,而是立即將我們的觀察推向每壹個相似的現象。

5.還有壹個原理依賴於這個原理,就是當幾個不同的物體產生相同的結果時,壹定是通過我們發現的某種* * *相似性。因為相似的結果包含相似的原因,我們必須總是把那個原因歸結於我們發現彼此相似的條件。

6.下面的原則也是基於同樣的原因。兩個相似物體結果的差異壹定來自於它們彼此不同的點。因為相似的原因總是產生相似的結果,如果我們在任何壹個例子中都不能達到我們的預期,我們就必須斷言這種不規則性來自於那些原因中的某種差異。

7.當任何物體隨著其原因的增減而增減時,都應認為是壹種復合結果,是由原因的幾個不同部分的幾個不同結果組合而成的。假設壹部分原因的不存在或存在總是伴隨著相應部分結果的不存在或存在。這種不斷的組合充分證明了壹部分是另壹部分的原因。然而,我們必須註意不要從少數實驗中得出這樣的結論。如果妳減少了那種熱度,幸福感也會減少;但不能由此推斷,如果妳把熱量增加到超過壹定限度,幸福感也會增加;因為然後我們發現快樂變成了痛苦。

8.我想提出的最後第八條法則是:“如果壹個物體在任何時期都完整地存在過,而沒有產生任何結果,那麽它就不是那個結果的唯壹原因,還需要壹些其他能促進它的影響和作用的原理的輔助。因為相似的結果必然在相近的時間和地點遵循相似的原因,它們的暫時分離表明,這些原因是不完整的。”(註:休謨:《論人性》,第壹卷,關譯,商務印書館,1997,第199-200頁。)

第四條說“同壹原因總會產生同壹結果,同壹結果只能因同壹原因而發生”,說明原因與結果是壹壹對應的,從而排除了“壹因多果”、“壹果多果”的可能。

第五條說“當幾個不同的物體產生相同的結果時,我們壹定是通過它們的某種同質性發現的。”這正是為了排除“壹果多因”。“壹果多因”只是壹個假象,壹個結果的真正原因只有壹個,就是這些多重“因”中包含的某種* * *同質性。

第六條說“兩個相似物體結果的差異必定來自它們彼此不同的那壹點。”這是為了排除“壹因多果”。在這裏,“兩個相似的物體”指的是“同壹原因”。只要它們的結果不同,它們之間就壹定有差異,所以並不是真正的同因。所謂“壹因多果”,其實就是多因。

第七條說“當任何對象隨著其原因的增減而增減時,那個對象應被認為是壹個合成結果,它是由原因的幾個不同部分中的幾個不同結果組合而成的。”這是復合因果關系。這條也要看第四條,也就是原因和結果的壹壹對應。壹部分結果的存在(增加或減少)伴隨著壹部分原因的存在(增加或減少),表明在這兩部分之間。

然而,休謨在這篇文章中的陳述是模棱兩可的。他不區分質的增減和量的增減。復雜因果關系的特征是伴隨著質的增減關系,即原因中某壹部分或因素的增減導致結果中某壹部分或因素的增減。數量的增減是為了簡單的因果關系。如果在壹定範圍內,熱量的增減伴隨著舒適度的增減,那麽熱量就是舒適度的原因,但熱量往往不是復合原因,而是單純原因。

休謨在談到熱與舒適的因果關系時,無意中談到了因果關系的條件依賴。熱可以是舒適的原因,也可以是痛苦的原因,這取決於條件。在壹定熱量範圍確定的情況下,熱量的增加只會帶來舒適而不會帶來痛苦。在另壹個熱量範圍內,熱量的增加只會導致疼痛,而不會帶來舒適。這說明在壹定的條件下,因果是壹壹對應的,但是當我們籠統地離開壹定的條件,就會出現所謂的“壹因多果”或者“壹果多果”。所以休謨的第四條應該改為:在壹定條件下,同壹原因總會產生同壹結果,同壹結果總會發生在同壹原因上。

第八條是最模糊的表述。因為任何現象都是伴隨著它的,除非世界末日來臨,從這個意義上說,休謨的情況是不會發生的,即“壹個物體在任何時期都已經完全存在而沒有產生任何結果”。但考慮到第四條的原理,這裏所說的結果與那個原因是壹壹對應的,所以這句話的意思是壹個物體似乎在任何時期都完全存在過。但是,它並沒有產生與之對應的唯壹結果。相應地,第八條的含義是: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斷定“完整”的對象作為壹個原因是不完整的,並且壹定有其他被忽略的因素,即“能夠促進其影響和作用的某種其他原則”。這就引出了壹個問題:是什麽讓我們得出這樣的結論:存在了壹定時期的物體,壹定有唯壹的結果與之對應?既然它缺少了某些元素,就不是最初的原因,而是壹個新的對象,所以可能不會產生任何相應的結果;為什麽要排除它沒有結果的可能性?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引入壹個原則,即普遍因果關系原則。事實上,第7條也依賴這壹原則。否則,就沒有理由斷言“原因的壹部分的不存在或存在,總是伴隨著結果的相應部分的不存在或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