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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證員操作指導:從銀行審單談出口單據制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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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銀行審單的標準和尺度

壹、審核單據的完整性

所謂單據的完整性,是指銀行在簽收和審核出口單據時,應認真檢查出口公司所交單據的種類和份數是否齊全完整。盡管《UCP500》第16條規定:“銀行對由於任何文電、信函或單據傳遞中發生延誤/或遺失所造成的後果,或對於任何電訊傳遞過程中發生的延誤、殘缺或其它差錯,概不負責...”,但倘若銀行疏忽,沒有把公司交來的單據核對清楚,甚至在向國外寄單時遺漏了其中壹份,那就會引起麻煩,導致對方銀行拒付。實務中,就曾有因漏交某種單據(如匯票或受益人證明或快郵收據等)而遭拒付的例子,故不可掉以輕心。

二、審核單據的相符性

所謂單據的相符性,就是指“單證壹致、單單相符”。根據《UCP500》第13條A項指出:“銀行必須合理小心地審核信用證規定的壹切單據,以確定是否表面與信用證條款相符,本慣例所體現的國際銀行實務是確定信用證所規定的單據表面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合的依據。單據之間表面互不壹致,即視為表面與信用證條款不符...”。何謂“單證壹致”?長期以來,國際上對此有兩種標準或尺度:壹是“嚴格壹致”原則,就象鏡中映像,壹模壹樣,不能有絲毫偏差(如拼寫錯誤也不行);二是“實質壹致”原則,允許有些小差異,只要不對申請人造成傷害即可。而國際商會對這兩種尺度,或者說兩種審單標準均持批判態度,故在“511”號文件中說:“有經驗的銀行人員知道,單證之間逐字逐字母地相符實際上是不可能的,壹些法庭堅持認為嚴格壹致及合理謹慎就是“鏡中映像”,這不是壹個實用的審單標準;另壹些法庭認為,嚴格壹致應允許有壹些差異,只要對申請人不造成傷害或不違反法庭自身對‘合理’、‘平衡’、‘善意’的概念即可,這同樣不是壹個實用的審單標準...”。從中可領會,“單證壹致”既不是“鏡中映象”,機械教條,又不是“大概相等”,牽強附會,而應介乎兩者之間。實務中,銀行壹般認為,單據表面上各項記載必須與信用證條款嚴格相符,單據與單據之間同壹事項之記載必須嚴格壹致。比方說,信用證規定提交A式產地證,而實際提交普通產地證,或者提單顯示用車和船聯運,而發票只顯示用船運輸,就構成不符。但也不能機械照搬,如信用證規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MOJI PORT”(裝運自中國港至門司港),就應要求單據具體標明裝運港(如從北海裝運,則用“BEIHAI”代替“CHINESE PORT”),不可機械地照搬“CHINESE PORT”,以免造成誤解或笑話。實務中,就常發生因錯交某份單據或誤打某字而遭拒付的例子。即使最終能收回貨款,但也付出了電報(或電傳)費、“不符點費”和利息等費用或代價。由此可見,“單證壹致”,看似簡單,其實不易,“差之毫厘,失之千裏”。因此,為確保“單證壹致”,務必對單據從嚴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