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過戶將註銷車牌和行駛證,並向受讓人發放新的車牌。
車管滿3年,過戶時可申請保留車牌半年。
關於機動車登記的規定:
第十八條已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30日內到機動車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在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處理完涉及該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
第十九條申請轉移登記,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和憑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駕駛證;
(五)海關監管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或者海關認可的轉讓證明;
(六)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現機動車所有人居住地在車管所管轄範圍內的,車管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壹日內,確認機動車,查驗車輛識別代碼拓印膜,審核提交的證件和憑證,收回號牌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過戶事項,補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第五十二條機動車登記轉移或者註銷後,原機動車所有人在申請新購機動車登記時,可以向車管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
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轉移登記或註銷登記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的;
(三)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已經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