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國杜南發生了洪水,甚至洪水超過了警戒線。在洪水的沖擊下,許多地方的房子被沖走了。
那麽如果辦理按揭貸款的房子被洪水沖毀了,應該還房貸嗎?
針對房子和房貸的關系問題,很多人把房子和房貸混為壹談,這是不正確的。其實房子和抵押並不是壹體的,房子只是抵押的抵押擔保。
房子是大家和開發商的關系,而要處理好關系,大家去銀行申請按揭,相當於從銀行借了壹筆錢,然後用這筆錢去買開發商的樓盤。
所以簽訂兩份合同,壹份是房產買賣合同,壹份是房產抵押合同,其中房產買賣合同是和開發商簽訂的,房產抵押合同是和銀行簽訂的。
由此可見,銀行按揭和房子之間沒有必然聯系,也就是說無論房產發生什麽情況,都不會影響銀行按揭的存在。
即使大家的房子因為壹些特殊的洪水而倒塌,也不會影響銀行房貸的抵押。
畢竟房產是大家的,不是銀行的,債權是銀行的。但是,如果發生自然災害,通常會給予壹個過渡期。比如允許每個人延期還款半年或者壹年,沒有罰息,不計入信用記錄。
但是銀行延期到期後,會影響自己的征信報告,也會產生罰息。
只是如果大家在買房時已經購買了房貸險,保險公司會承擔壹定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賠付後,剩余金額由個人自己償還。
當然,如果有,那就另當別論了。
如果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比如地震或者其他重大自然災害,導致很多房屋倒塌,那麽地方政府就會出來統壹處理銀行房貸,采取特殊措施。
比如汶川地震後,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聯合發布了《關於汶川地震災後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務措施的意見》。
根據意見要求,對災前已發放、災後不能按時償還的各類貸款,可延期6個月償還。在延期還款期到來之前,銀行不可能收不到罰息,也不會被視為不良信用記錄。
2008年5月23日,《關於做好汶川地震貸款核銷工作的緊急通知》明確要求,對借款人因地震遭受巨大損失、保險無法償還的債務,要確認為壞賬並及時核銷,因地震導致的債務損失。
可見,因自然災害倒塌的房屋具體如何處理抵押,要看此事的影響範圍。如果影響比較大,影響比較小,最多政府給壹定補貼,然後債務人繼續還款。
房子被地震摧毀或被洪水沖走。需要還房貸嗎?當然這個是要還的,可能會要求妳先付,後不付。為什麽?
第壹,抵押合同也是擔保合同。妳用房子做擔保,獲得貸款支付給賣方或房地產開發商,而不是償還貸款給妳。當抵押物滅失或價值不足以償還到期債務時,銀行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剩余款項或要求提供新的抵押物擔保。
第二,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不可預測,壹般沒有保險公司會承保。所以房子被地震破壞了或者被洪水沖走了,只有房主會承擔所有的損失。這在任何壹個國家都是壹樣的,所以日本經歷了幾次地震海嘯之後,都是低層很多,因為低層建築的修復重建成本低,速度快。
第三,銀行的錢也來源於向央行借款,向同業借款,吸收公眾存款。他們不能不收妳的損失,因為那樣他們就不能償還儲戶和其他到期債務,他們就會破產。金融市場就是這麽殘酷。看看p2p,原油和壹些債券、基金,導致很多人虧損甚至破產。
房屋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而損毀,並不能免除貸款人的還款責任,反而可能加重貸款人的負擔。
按揭買房時,購房者、開發商、銀行之間是不同的法律關系。買受人與開發商之間的合同是商品房買賣合同,屬於買賣合同關系。這種合同關系是以房屋交付和房款結清為合同完成的標誌。購房者與銀行簽訂的按揭貸款合同屬於貸款合同關系,開發商只是作為初始有限保證人簽訂的。
房屋交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根據《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房屋壹旦交付,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交付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這裏所說的交付包括實際交付和視為交付。有三種情況:
第壹,開發商實際按照合同約定將房屋交付給買方,辦理入住手續的日期為交房日期。
二是開發商書面通知買受人按照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收房。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視為房屋交付,書面通知上的收房期限視為交付日期。
第三,買受人實際占有房屋的,實際占有之日視為交付之日。
所以,房屋壹旦交付,房屋的損壞和損失與開發商無關。
房屋的毀損、滅失不會導致借貸關系的終止。買受人與貸款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後,貸款銀行根據合同約定代買受人向開發商墊付全部房款尾款,即已履行合同義務。
開發商作為借款合同的初始保證人,承擔著在房屋不動產登記前保證買受人按時還款的責任。壹旦房屋不動產登記完成,擔保形式由開發商擔保責任變為房屋抵押擔保,需要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至此,開發商在借款合同中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剩下的就是買方和銀行之間簡單的借貸關系,貸款人要履行還款義務,直到全部還清。
償還義務不因抵押物的毀損、滅失而消除。相反,銀行可以要求貸款人補充相應等值的其他抵押物,以維持原有的風險水平。如果買方沒有及時補充等值抵押物,或者沒有按時還款,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近日,中國南方部分省份出現強降雨,多個城市發生洪澇災害。部分地方洪水規模超過1998。在洪水的沖擊下,許多城市的房子被沖走了。於是,有當地網友問,如果我辦理按揭貸款的房子被洪水沖走了,該不該還房貸?
對此,我們認為不應該把房子和房貸混在壹起。我們買房的時候會簽訂兩份合同,壹份是房產買賣合同,是和開發商簽訂的合同;另壹種是房產抵押貸款合同,是以房產作為抵押物與銀行簽訂的抵押合同。由此可見,銀行房貸與房子無關,也就是說無論房產發生什麽情況,都不會影響購房者償還銀行房貸。如果真的發生了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銀行會給購房者壹個過渡期,允許其延期還款,延期還款內不會產生罰息,也不會計入征信記錄。但是延期後,如果仍然沒有正常還款,會影響妳的征信報告,還會產生罰息。
事實上,購房者把房產作為抵押貸款給銀行。就算房子被洪水沖毀了,房貸還是要由購房者來還,因為買妳房子的是開發商,貸款給妳的是銀行,銀行只會因為有房產做抵押而貸款給妳。因此,當抵押物滅失或價值不足以償還到期債務時,銀行不僅可以避免買方抵押,還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剩余款項或要求提供新的抵押物作為擔保。
另外,如果購房者在買房時已經購買了房貸險,那麽保險公司就要承擔壹定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賠償後,剩余金額由個人自己償還。而購房者壹般不買房貸險,也很少有保險公司願意承保這種險種,所以房子被地震破壞或者被洪水沖走,所有的損失只有業主自己承擔。這種情況在世界各國都差不多。日本經歷過幾次地震和海嘯,所以他們只能選擇低矮簡易的房屋,因為低矮的房屋修復速度快,重建成本低。
更值得壹提的是,銀行貸給購房者的按揭貸款也來自公眾存款或銀行間貸款,但融資意味著有成本。他們不能因為妳的房子受損而向妳收取抵押貸款,因為那樣他們將無法償還儲戶和其他到期債務,最終選擇破產。金融市場就是這麽殘酷,金融機構只會把收益留給自己,把風險留給財產因災受損的買家。
當然,如果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比如大地震或者其他重大自然災害,導致很多房屋受損,當地群眾集體無力還貸,那麽當地政府會統壹處理銀行的房貸,采取特殊的方式。比如汶川地震後,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聯合發布了《關於汶川地震災後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務措施的意見》。根據意見要求,對災前已發放、災後不能按時償還的各類貸款,可延期6個月償還。在還款期到來之前,銀行不能收不罰息,不算不良信用記錄。
其實自然災害損壞的房子,購房者的房貸還是要如期歸還的,銀行不能承擔房貸的損失。如果發生特別嚴重的災害,房子倒塌,貸款人無力還貸,銀行最多只會允許房貸延期。除非政府部門宣布統壹核銷,否則這種可能性比較小。銀行不可能免除購房者按揭貸款的原因是,銀行的錢也是借儲戶和同行的。如果購房者免除房貸債務,銀行就會破產,那麽房屋受損的風險只能由購房者承擔。
洪水或地震,財產損失,是否應該繼續還房貸?答案是必須繼續還。因各種自然災害不可抗力造成的房產損失,並非銀行本身的“過錯”責任,屬於貸款人本身的“風險”與銀行無關。因此,貸款人需要繼續償還貸款余額,直至借款合同履行完畢。
作為“合同”,本身就是壹種合同關系,即雙方合作承擔“合同責任”,並因“合同責任”而獲得“合同標的利益”——即貸款人始終擁有房產作為抵押,以獲得銀行的貸款款項。除非借款合同中有“因不可抗力導致財產滅失後,貸款人終止還款義務”的特殊條款,否則還款義務不會終止——事實上,沒有銀行會接受這種特殊條款。
比如汶川地震中,由於貸款人財產被完全毀壞甚至貸款人死亡,作為“契約”的法律關系不會改變,即只要貸款人有繼承人——無論是否有可繼承資產,其繼承人都將繼續履行還貸責任。
當然,很多自然災害的客觀事實是貸款人抵押財產滅失甚至貸款人全家死亡,導致銀行沒有條件繼續執行借款合同——沒有可執行財產,沒有法定繼承人追溯。這就導致了銀行集體“掛賬”,定期向銀監會申請“核銷不良資產和壞賬”。也就是說,在沒有任何可執行財產,甚至沒有可追溯繼承人的情況下,銀行只能“核銷”因自然災害導致不動產損失的貸款,最終“核銷”。
作為合同關系,其法律效力不會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而改變。但從汶川地震的結果來看,是國家要求保險進行理賠,賠付相關損失,國家給予“核銷”相關貸款損失。
與正常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不同,正常的商業合同通常由甲方訂立(乙方壹般比較被動或不熟悉合同法)。比如日本企業因地震導致工廠倒塌,無法繼續履行商業銷售合同中的供貨責任。如果合同中有不可抗力條款,日本企業會宣布不可抗力條款生效並終止。但是,如果合同中沒有具體規定“不可抗力條款”,日本也可以宣布“不可抗力”為在中短期內喪失全部生產能力或無法繼續履行供貨責任,導致合同終止。作為買賣合同的買方,壹般認為“不可抗力”因素不會追究對方違約責任,這既是人道主義,也是正常的商業原則。例如,在發生地震或國際新冠肺炎疫情時,許多企業會宣布“不可抗力條款”將被觸發或生效。經協商,條件具備時,合同終止或繼續履行。
從購房者的角度來說,壹旦妳完成了“房屋產權購買”,從而訂立了借款合同,房屋產權就從開發商轉移到了購房者手中,而妳作為房產的持有人,就要承擔持有房產時可能出現的壹切風險,包括房產的損失或損壞,除非妳和開發商對受損房屋的維修或售後條款有明確的約定,比如開發商的具體維修、重建等。
綜上所述,洪水或地震造成的房產損壞或損失,是購房者自身的風險,而不是銀行的“合同過失責任”。因此,銀行的貸款合同不會因為“水災和地震”造成的房地產損壞或損失而終止——除非國家給予補貼或整體承擔損失。
別說房子被地震毀了,就算妳的房子被外星人搶了,妳還是要還房貸的。
房貸,光看這個期限,就會有壹種錯覺,這個貸款是伴隨著房子的。其實按揭的全稱叫房子按揭。房子作為貸款的抵押物,相當於對妳貸款的擔保,其本質還是壹個借款合同。之所以房貸的利率比壹般信用貸款低,也是因為有這套房子做擔保。當妳不能按約定還款時,銀行可以拍賣房子,收回貸款,這樣就降低了銀行的風險。
但是,房子只是壹個抵押物。不管有沒有這個抵押物,妳和銀行之間的借貸關系都是存在的。甚至當妳的房子被地震或者洪水摧毀的時候,因為沒有抵押物,本來可以降低銀行風險的抵押物也沒有了。如果銀行知道這種情況,為了降低風險,可能會要求妳提供其他抵押物,甚至要求妳提前結清貸款。
所以,別天真了!
壹般來說是需要還的。舉個簡單的例子,妳用信用卡買了壹部iphone11,剛滿壹個月就被盜了。但是妳能跟銀行說因為丟了手機就不用還剩下的貸款嗎?顯然不行,房貸也不行。我從銀行貸款買房,房子因為自然災害受損,房貸要還。
這裏還有壹個問題。自然災害損壞房屋會有賠償嗎?下面我來詳細說說。
1,因自然災害,房子塌了,還用房貸嗎?合同法規定貸款人與銀行的關系是債務關系,不會因為抵押物(房屋)的滅失而消失。也就是說,因為地震、洪水等原因,房子沒了,只有抵押物受損,但債務人與銀行的債券關系依然存在,借款人有義務按月還清剩余未還貸款。
但是,有壹種特殊的情況,房屋受到自然災害的破壞。如果借款人不幸遇難,需要由其繼承人償還。如果沒有繼承人,不需要償還。
2.房子損壞了會賠償嗎?壹般情況下,如果房屋受損,房屋所有人可以不買任何保險,只承擔損壞造成的損失。但從政府救助的角度來看,政府通常會對受災群眾給予壹定的補償,特別是像汶川地震這樣的重大自然災害,讓受災群眾得到妥善安置,重建家園。
2008年汶川地震期間,中國人民銀行監事會和中國銀行要求借款人不得催收或罰息或做壞賬記錄,將借款人視為壞賬,對因地震造成的巨大損失而無法通過保險賠償的債務及時償還,或以保險賠償或擔保抵減減災後無法償還的債務。
簡而言之,房子裏的人沒了,房貸還要繼續還;當壹個人沒有房子還活著的時候,房子就成了遺產,然後由繼承人返還;人和房子都沒了,沒有繼承人。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必要歸還它們。
我家在江城蕪湖。目前確實是受洪水影響。持續的暴雨讓我們非常擔心。回來的路上,看到幾輛搶險救災的軍車。我還記得卡車上坐著壹個年輕同誌的眼神,堅定卻不成熟,可能是我兄弟們的年紀。突然覺得洪水無情,人卻有情;洪水的確可以摧毀我們的房屋,淹沒我們的土地,但卻無法被我們的意誌所摧毀。
現在我們回到正題。如果壹場意想不到的災難摧毀了我們的房子,我們的抵押貸款會得到償還嗎?這個問題問得好。我們可以通過法律內容來回答。
我們想看看合同法-
第117條不可抗力
註意幾點:
1.這裏的不可抗力其實包括自然災害、戰爭等等。
2.如果是不可抗力導致的違約,壹般房屋所有人確實沒有過錯,所以通常是免責的。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是不可抗力造成的違約,妳也要承擔責任!
所以,妳認為不需要還的貸款,其實從妳買房之日起,就是妳的房子。所以,妳還是要還貸款,大致來說--
1.如果我們的房子有貸款,但是地震了,房子塌了,洪水來了,妳要繼續還貸款。
如果我們的房子有貸款,但是如果發生火災,房子被燒毀了,銀行還是要妳還貸。
3.房子塌了,違約者就靠上帝了,貸款不用還,就是銀行的壞賬,因為違約者和銀行是債務關系,除非對方有繼承人。
得出結論,釣幹貨。
退貨的概率很大。如果妳運氣好,G家有政策,那妳可能就不退了。
相關方:購房者、銀行、保險公司。
註意,在這裏買了房之後,就和開發商沒關系了。
第壹步是房屋登記。這個時候房子就是妳的,妳和銀行有關系。
妳只付了30%到40%的首付。妳為什麽擁有這所房子?
因為妳的房子是抵押的,或者說是擔保的,然後銀行給妳錢,開發商拿著給妳。
但是因為妳還是要住,這就是住房按揭的特點。居住權是妳的,妳是看管人,但是欠了債,銀行可以收回。
第二步,妳負債累累,然後房子出問題,損壞,丟失。債務怎麽辦?債務還在。
所以妳的抵押品沒了。誰是負責人?妳在看。
妳覺得銀行會放過妳嗎?
保險公司對於不可抗力壹般是沒有賠償的。現在好像有壹些,但不會是全部。或者不會很高,或者大規模地震會超過自己。
我知道妳不同意,我已經夠慘了,地震災難我也阻止不了。但規則不是我定的。這是各方博弈和妥協的結果。
否則,考慮壹下。為了規避這種風險,銀行可能會提高利率,加大買房難度,甚至直接拒絕放貸。金融活動停了,房地產可能就不行了,大家都沒房子了。
所以兩害相權取其輕吧。
第三,如果發生大面積的自然災害,導致地區不穩定。國家可能會采取措施,比如債務重組,比如延遲還貸,比如核銷銀行壞賬,比如動用財政轉移支付。
相當於用國家稅收幫助受害者兌換了這筆錢。
但這絕對是有壹定影響力的事件。
妳肯定要還的。妳的房子質量和不還貸不沖突。銀行只認借款人,房貸只是妳貸款的理由。只要借款人還在,妳就需要履行還款的義務。如果樓主不想還,妳只能去辦信用卡。也就是說,不管房子在不在,只要貸款人在,妳就必須還錢。
壹般來說,壹旦發生災難,會有保險或者國家安置房,但銀行不會是這種災難性事件的最終承擔者。不需要還錢只有壹種可能,就是全國同時發生這種事情,所以我估計沒人會還錢。
但這是不可能的,所以不管發生什麽,只要貸款人在,就必須履行還款的義務。如果不還,肯定會向征信局舉報。
像汶川地震,損失慘重,會有國家補貼和安置房。壹般銀行也會根據管理層的指示降低利息,但本金還是要還的,可以延遲還款期限。
也會有銀行因為災難性的災難而受損。雖然銀行的大數據會記錄還款的金額和時間,但也會有損失。這時候銀行不會讓妳先還錢,會先統計妳的損失,等到重建結束才會有還錢的通知。
不是大家想的那樣,災後重建沒完成就讓妳還錢。這個時候誰買得起?
摘要
我們國家發生過很多次災害、地震、洪水,幾乎每隔幾年就有壹次,而且這種情況會根據不同程度進行重建,而安置房是最基本的條件,而銀行貸款是在線的,不會因為災害而被抹去,但是還款肯定會等到經濟穩定下來,這種情況下只還本金。
二、地震把房子毀了,房貸該不該繼續還?
512汶川地震後,我們這壹代人對地震有了深刻的認識。地震悄無聲息,不可避免,而且來得很快。當我來的時候,我只帶來了災難。我離開的時候,除了廢墟什麽也沒留下。地震給人們留下的最深印象,莫過於壹片倒塌的房屋。那麽如果地震後房子沒了,房貸還會還嗎?
如果是壹次性交房,未交付時損失由開發商承擔,已經交付的,損失由買受人承擔。如果是貸款買的房子呢?這裏就不得不說說購房者、銀行、開發商的關系了。買房時選擇貸款買房,其實就是把房子抵押給銀行,銀行再把錢分階段或壹次性支付給開發商,而購房者每月還貸。
此時房屋的所有權人實際上是屬於買受人的,所以根據合同法規定,因不可抗力導致房屋倒塌的,由買受人承擔房屋的損失,繼續還貸。而如果房子沒了,人不見了,銀行也沒辦法,只能終止債務關系。值得壹提的是,當房屋受損作為抵押物時,有抵押物的債務關系就變成了無抵押物的債務關系。也就是說,妳不還銀行的錢,除了黑妳的信用,別無選擇。
我國政府關於自然災害救濟的規定壹般規定,自然災害發生地的機構應當協調各級對受災地區的救濟,有救濟和補助的義務,但沒有賠償的義務。但是國家有很大的協調性,從每次地震社會各界對災區的援助就可以看出來。國家會為那些遭受巨大損失的災民規劃出路,有困難壹方從各方面支援。每次發生重大災難,我們的重建工作總是進行得非常迅速。不得不說我們國家真的很棒。
第三,房屋抵押,如果發生地震,是否還要繼續向銀行還款?
有人認為,如果貸款房屋在地震中受損,殘值低於欠款,貸款人可以不用支付余款——也就是說受到不可抗力的影響。但是,商業銀行的答案可能不壹樣。抵押權人的壹般理論是,出借人與銀行之間的債務關系不因抵押物(房屋)滅失而消失。也就是說,即使房屋完全損壞,貸款人也有義務按月還清剩余貸款。
住房抵押貸款是消費貸款的壹種。從民法角度看,貸款人和銀行分別扮演債務人和債權人的角色,房屋產權是銀行發放貸款時收取的抵押物;但擔保物的喪失並不導致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關系的終結。事實上,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以往案例:抵押物毀損且抵押物已投保的,銀行有權從保險金中先行賠償;如果沒有投保,也可以從追索貸款人的其他財產中向銀行追償。由於中國尚未建立“個人破產保護”制度,這意味著銀行有權要求凍結貸款人的其他存款或資產。
顯然,銀行不可能主動免除債務人的還款義務。那麽,房貸險能賠付地震受災的房子嗎?根據保險行業流行的關於個人貸款抵押的家保條款,對於“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造成的被保險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將不承擔責任。有律師表示,根據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在保險合同雙方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在權利義務壹致的原則基礎上,抵押貸款人可以通過增加保費的方式與保險公司重新確定保險條款。但是,這顯然對已經虧損的房子沒有幫助。由於房屋抵押貸款的歷史尚短,期間又少有大規模的自然災害,法律制度和實際操作存在諸多空白,不排除未來出現糾紛的可能,期待國家政策進壹步明確。
第四,自然災害導致房屋倒塌。房貸還用嗎?
法律分析:即使每個人的房子因為地震、洪水等特殊情況倒塌,也不影響銀行按揭貸款的存在。就算房子沒了,銀行的房貸還要繼續還。畢竟房產是大家的,不是銀行的,債權是銀行的。但是房子因為自然災害倒塌後,銀行壹般會給壹個過渡期,比如半年或者壹年,允許大家延期還款。延期還款沒有罰息,也不計入信用記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四百六十壹條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人請求賠償的,所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返還所有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充分賠償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