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工資制度是我國實行的教職工工資制度和方法。
建國後,五七十年代實行崗位等級工資制,1985實行以崗位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結構工資由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工齡津貼和激勵工資組成。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同時實行教齡津貼。
教師職位:
高等和中等學校的管理人員也有相應的職稱。崗位工資由崗位決定。前三部分工資是國家統壹標準規定的,獎勵工資看個人表現。
工齡和年資的工資標準是統壹的,數字隨工齡和年資的不同而不同。1993、10月後實行崗位等級工資制,與國家機關崗位等級工資制脫鉤,體現教育事業單位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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