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活動中,要求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這是“法律是理性而無激情”的理性體現。程序正義是實現實體正義的前提;實體正義是程序正義前提下的相應結果。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關系充分揭示了審判活動規律與司法理性的和諧統壹關系。訴訟法設定的司法程序不僅適用於司法工作者,也適用於尋求司法救濟和主張權利的人。殊途同歸,追求正義平衡和實體正義的合理性。因此,司法活動中的理性實際上是壹種公共理性。法庭審判的特殊作用使得這種公共理性成為人們判斷是非的公共規則。社會實現了正義,法律的“冷漠理性”自然會回歸。理性訴訟、理性審判、理性尊重法律、理性尊重法律事實成為人們遵守的法律,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得到了客觀評價。
同案審判,以法律事實為定案依據,依照法律規定作出判決,是“法律理性而無激情”的司法規律和實踐。同案裁判和對法律事實的接受,無論是對於提起訴訟主張權利的當事人,還是對於執掌司法權的法官,都不是憑激情、主觀和技巧就能實現的。相反,它必須建立在沒有激情和只尊重法律和法律事實的基礎上,發表意見,尋求正義,解決爭端和促進正義。帶著豐富的激情和理性參與訴訟,帶著先入為主的激情和憑感覺理解和適用法律的偏見,顯然違背了“法律是理性而無激情”的法律諺語,將嚴重損害其應有的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