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實施下列侵權行為,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1)未經許可發表其作品;(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3)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拍攝、電視、錄像、改編、翻譯、註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六)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使用他人作品的;(七)未經表演者許可,直播其表演的;(八)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