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壹條規定:離婚時,共同生活的夫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 *同壹財產未清償的,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1.債權人得知夫妻離婚兩年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女方就前夫所欠債務提起的訴訟;
2.離婚時所欠債務已由夫妻分割,債務人起訴,經人民法院判決後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債權人連續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