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建規〔2020〕3號),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降低或取消部分準入職業資格考試工作年限要求有關事項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22]8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